第一条 档案人员以及有关的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档案机密,共同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中所涉及的保密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不得传播密级档案内容;
第三条 档案利用要严格执行查、借阅制度,认真履行手续。借阅保密档案要经调档单位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查、借阅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 借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机要、机密档案只能在档案馆阅览,确因工作需要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借出;
第五条 对保密档案要严格管理,遵循档案查、借阅登记手续,不得私自带出档案馆,不得自行抄录、拍照或复制;
第六条 利用不宜公开的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如借阅档案者有失密、损坏和丢失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借阅,并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