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30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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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物资采购(含软件、相关工程项目等)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规范操作、遵纪守法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务工作副院长、实验室建设副院长、固定资产管理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部、财务部、资产办、实验实训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资产办为招投标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招投标活动的事务工作。依据招标的类别,由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办理招标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评标专家库,根据招标项目随机选择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院长根据招标项目情况临时决定。

  第七条根据董事会指示,相关董事参与招投标监督工作。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对采购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凡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金额3万元(含)以上、办公设备及家具批量采购金额2万元(含)以上(以下简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或单一来源等需自行采购的,必须报院长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不经招标自行采购。

  第九条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由资产办与项目单位共同采取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条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通过可行性论证;

  (二)招标所需资料齐备,相关前期工作准备就绪;

  (三)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职能部门在校园网主页、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邀请投标单位并发送投标邀请函。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招标投标工作接受投诉的部门及电话;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要求,编制规范、合法的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数量、技术规格和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期和地点;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实施招标活动时,应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和诚信审核,主要内容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投标单位诚信情况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招标职能部门可以组织投标人查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单位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重要项目,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5天,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天。遇特殊情况需要,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时间。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做好投标文件的签署、封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职能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由专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职能部门应拒收。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接受招标负责部门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安全、销售许可证书等相关证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资料;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开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原则上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认可的相关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开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印鉴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其他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项目,有效投标单位不足5家的;邀请招标项目或特殊专用项目,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可适当延期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记录开标过程,开标记录由主持人、监督员、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评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学院评标工作程序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委人数根据招标项目金额和技术需要确定:20万元以下项目,评委一般不少于7人;20万元(含)以上项目,评委一般不少于9人;评委原则上是单数;评委中可包括1名项目单位负责人。

  在评标过程中,项目单位负责人对相关要求作说明。评委名单在评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八条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评标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或者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三十条评标过程中存有争议,评标委员会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将争议意见归纳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达不到预期竞争性的;(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出项目预算,学院不能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记名投票方式择优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得票数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若一次投票不能确定中标候选人,应对获得多数票的投标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第三十三条评委应遵循独立评分原则,在本人的评分表和汇总评分表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认可。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五)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的建议。

第七章  定标

  第三十五条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意见,经院长同意,招标职能部门组织商务谈判工作。谈判小组由招标职能部门、项目单位、财务部、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不得少于3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定标前,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考察组织工作由招标职能部门负责。考察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由项目使用单位、招标职能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代表参加,并形成考察报告,由考察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公开招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将评标及商务谈判情况报告院长办公会,研究定标。分散采购招标项目,由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拟定意见,报院长审批定标。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定标后,招标职能部门在学院校园网、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发布中标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无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第四十条在10个工作日内,招标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拟定合同条款,形成书面合同,按规定程序报院领导审批。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经院长同意后可根据评标结果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四十一条招标职能部门应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投标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投标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教材采购招标按《关于教材采购招标的管理办法》(院教字[2012]32号)办理,其中评标专家组从本规定所述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组成,开标及评标程序等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采购招标开标会议程序

  3.评标会议程序

  4.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程序

附件1: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胜任学院采购招标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评标专家条件,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组织入库专家学习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和评标业务知识;

  (三)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四)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标专家库补充和调整意见。

  第四条评标专家按以下两类建库管理(建设工程类由美联地产公司负责),每类由20名以上专家组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一)教学仪器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教学仪器、软件系统的招标采购评标工作;

  (二)综合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教学仪器和建设工程以外的招标采购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资料;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过程中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独自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四)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接受学院有关方面的监督,必要时解答评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质疑。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不得中途退出评标;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

  (三)不得复印、摄像、拍照、录音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四)评标期间,通讯工具交由评标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八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从社会聘请适当数量的专家参与评标。

  第九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在纪检人员监督下进行,并签字确认,存档备查。评标专家名单,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特殊项目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确定。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条从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同时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评标专家,当出现评标专家需要回避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开标以前,评标负责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与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近亲属;

  (二)本人在投标单位兼职或近亲属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

  (四)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确定续聘或不再聘任。考核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能力能否够继续胜任评审工作;

  (二)评标是否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由于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评标专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采购招标开标会议程序

  一、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签名。

  二、开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和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及唱标、记录、监督人员名单。

  三、根据投标文件签收单记录,工作人员宣读每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送标人和签收人。

  四、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共同检验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宣布评标内容、评标办法和标准。

  六、按照标书送达时间(或抽签顺序)顺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对开标情况如有疑问,可当场提出。

  七、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安排投标人在指定场所等候,等待评标委员会对有关事宜进行问询。

附件3:

  评标会议程序

  一、评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

  二、主持人介绍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和组成人员名单;介绍参加评标会议的其他人员;介绍开标项目概况;介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和注意事项,同时要求符合应回避条件的专家自觉提出回避要求。

  四、评标委员会专家审阅标书,独立评标,对评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主持人宣布评标结果,评标会议结束。

附件4: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程序

  一、审核投标文件

  (一)资格性检查。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二)符合性检查。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

  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完成评标后,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五)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六)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七)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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