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
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结论建议及其标准的规定(试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 号)要求,合格评估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评估中心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现就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结论建议及其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评估结论建议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中,含一级指标 7 个,二级指标 20 个,观测点 39 个(民办普通高校观测点为40个)。评估结论建议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二、评估结论建议依据标准
1.专家组评估结论建议经统计汇总专家个人投票结果后得出(专家组成员不得投弃权票),标准为:
通过:专家所投票数中,通过的票数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二。
不通过:专家所投票数中,不通过的票数大于三分之一。
暂缓通过:介于通过与不通过中间的票数。
2.专家个人投票依据为:
通过:所有观测点中,有 33 个及以上观测点达到基本要求。
不通过:所有观测点中,有 9 个及以上达不到基本要求。
暂缓通过:所有观测点中,有 7 或 8 个达不到基本要求。
民办普通高校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